二手房交易涉及多项税费,很多购房者会混淆税费法定承担主体和合同约定的实际承担主体。法定纳税义务人有明确划分,卖方承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买方承担契税,印花税可由双方分别承担。交易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里另行约定税费实际由哪一方支付,该约定在合同内部有效,但是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主体。
税费法定承担主体和实际付款主体属于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税法直接规定每一项税费对应的纳税义务人,这个主体不会因为买卖双方的口头协商直接变更。不动产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征税时,会以法定纳税义务人作为申报主体,开具对应的完税凭证。
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房屋出让方,也就是卖方。房屋在转让环节产生增值,增值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由卖方作为纳税主体。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里约定这笔税费由买方出钱缴纳,该约定约束合同双方,税务机关依旧向卖方追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同样是卖方。房屋转让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所得的获取主体为卖方,个税的纳税主体固定为卖方。双方达成的税费转嫁约定,只产生合同层面的债权效力,不改变税法层面的纳税义务。
契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房屋受让方,也就是买方。契税针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权属的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这项税费的法定承担主体,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直接转移给卖方。
印花税会区分不同的凭证类型,买卖双方各自作为对应凭证的纳税义务人。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全部税费由一方承担,属于民事约定,该约定具备合同效力,一方不按约定支付税费,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1.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承受房屋权属的买方是契税的法定纳税人,需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的法定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该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该类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二手房交易中的卖方作为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是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对应的法定基础税率为11%,税率的具体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4.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转让房产取得收入的,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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