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个人单纯持有、偶发少量买卖一般不直接构成犯罪,但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行承担。如果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变相买卖外汇、提供OTC兑换服务、为犯罪资金提供通道,或搭建平台、发行代币、组织传销,就可能触犯刑法罪名。
先要分清“数字人民币”和“虚拟货币”。数字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属于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具有法偿性,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转账、消费完全合法。市面上常说的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属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个人单纯持有虚拟货币,目前并未被明确禁止。但如果参与买卖、兑换、转账、代投、场外交易,相关民事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由此产生的亏损、被骗、平台跑路等损失,通常只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个人偶发、少量、自用的虚拟货币买卖,一般不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但这类交易没有法律保护,银行卡、支付账户容易被风控或司法冻结。如果交易对手资金涉及诈骗、赌博、非法集资,收款方还可能被牵连调查。
如果买卖行为带有经营属性,比如长期做市、提供OTC兑换、收取手续费、撮合交易、为境外平台导流或提供技术支持,就可能从普通交易演变为非法经营或其他刑事犯罪。尤其是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价值转换,风险更高。
虚拟货币买卖本身不一定直接构成犯罪,但一旦越过边界,刑事风险非常集中。司法实践中,涉虚拟货币犯罪已从早期炒作延伸为洗钱、诈骗、传销、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多种形态。
最容易触碰的是非法经营罪。如果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虚拟货币OTC兑换、做市、交易撮合,或者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价值转换,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单纯个人少量自用买卖,一般不按非法经营处理。
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高发。OTC交易中,如果收到诈骗、赌博、非法集资等犯罪资金,仍然协助兑换、转移、拆分、跨境划转,或者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使用匿名工具沟通、频繁更换钱包地址,办案机关可能推定主观明知,进而追究刑事责任。
以虚拟货币为包装的诈骗、非法集资、传销同样常见。虚构高收益回报、伪造交易平台、骗取私钥、承诺保本付息、要求缴纳入门费并发展下线,可能分别构成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传销活动罪。
针对虚拟货币本身的财产犯罪也会被追究。通过黑客攻击、盗取私钥、骗取钱包控制权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货币,司法实践通常认可其虚拟财产属性,可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
此外,为境外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导流服务,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虚拟货币交易并非匿名不可查,链上记录、IP地址、设备信息、资金流向都可能成为侦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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