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拿到伤残鉴定结论后,面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往往分不清,不知道能领多少,由谁支付,离职时又该主张哪几项。下面小编从计算标准、项目区别和支付主体三方面讲清楚,帮助工伤职工准确主张权利,避免漏领或找错支付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后依法享有的一次性补偿待遇,计算依据是伤残等级对应的月数乘以本人工资,全部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作出明确规定。
(一)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一级伤残属于最严重的伤残等级,通常意味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月数最高。
(二)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同样属于重度伤残,劳动能力严重受损,月数仅次于一级。
(三)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补偿标准相应递减。
(四)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也属于较重的伤残等级,仍保留一定劳动能力。
(五)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开始进入中度伤残区间,月数较四级有明显下降。
(六)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补偿标准继续递减。
(七)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属于轻度伤残,月数进一步减少。
(八)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相对较小。
(九)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属于较轻的伤残等级。
(十)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是最轻的伤残等级,月数最低。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也就是说,无论实际工资多高或多低,计算基数都有上下限约束。
这笔待遇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即可依法申领,不要求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改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
这两个项目名称相似,但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和支付主体完全不同,实践中很容易混淆。下面从五个方面逐一说明。
(一)性质不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永久性减损的补偿,属于对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对工伤职工离职后因伤残影响再就业能力的补偿,带有就业帮扶性质。
(二)适用伤残等级不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适用于一至十级全部伤残等级,只要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即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适用于五级至十级伤残,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不享受该项待遇。
(三)领取条件不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即可申领,与是否离职无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为前提,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发生。如果职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即使伤残等级达到五至十级,也不能领取。
(四)支付主体不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已参保的情况下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保,这笔钱都由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者不能混同。
(五)计算基数和标准来源不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由《工伤保险条例》直接规定,按本人工资计算,全国统一。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差异较大,实践中多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对应月数确定,也有部分地区按本人工资计算。
正常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发放。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改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已参保但缴费基数明显低于实际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保留工资流水、银行转账记录、个税记录等证据,依法主张按实际缴费工资或应缴工资标准核算。对支付金额、支付主体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看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评残后即可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要在五至十级伤残并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两者性质、条件和支付方均不同,建议工伤职工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留工资流水和劳动关系证据,依法主张应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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