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用工主体,日常用工中常常忽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没有做好用工资料留存。部分员工会利用这一用工漏洞,刻意拖延拒签合同,让很多企业陷入被动。下面小编将结合现行司法标准和法律规定,详细讲解企业应对员工恶意仲裁的合规处理方法。
劳动争议审理依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企业只要未签劳动合同就必须赔付双倍工资,面对员工恶意索赔的情形,企业拥有完整的合法抗辩途径,核心是固定有效证据、找准抗辩要点。
一、核实未签合同的责任归属
企业收到劳动仲裁应诉通知后,要核实未签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区分是企业疏忽未签约,还是员工主观故意拒签、刻意制造用工漏洞用于牟利。
如果企业已经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主动提出签约,员工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拒绝配合签订,就属于员工自身过错导致未签合同,企业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核查仲裁时效
企业需要主动核对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员工提起仲裁的时间已经超出法定时效,员工的诉求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可以在庭审中直接提出时效抗辩,依法免除赔偿责任。
三、准确区分用工法律关系
企业需要全面梳理双方用工模式,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用工性质,如果双方并不构成法定劳动关系,企业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自然不存在双倍工资赔付责任。
企业全程要完整留存沟通记录、考勤记录、用工通知、工作记录等全部材料,作为庭审抗辩的核心依据,有效对抗员工的恶意索赔行为。
企业遭遇员工恶意仲裁索赔,切勿消极应对或直接私下赔付,应当按照正规应诉流程处理,通过合法方式驳回员工的恶意诉求,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用工权益。
一、及时整理全套应诉证据
重点收集员工入职登记、工资发放凭证、日常工作沟通记录、考勤台账、签约通知记录等,完整证明企业已规范履行用工义务,不存在故意不签合同的恶意行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员工多次恶意发起同类仲裁,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线索,佐证员工存在恶意牟利的主观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按时参与庭审答辩
主动向仲裁机构阐明案件事实,明确未签合同的责任归属,依法提出时效抗辩、过错责任抗辩。即便仲裁结果对企业不利,企业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纠纷处理完毕后,企业需要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入职当月签约的用工规范,及时留存签约告知记录,从根源杜绝员工利用用工漏洞恶意索赔的情况,规避后续同类劳动争议风险。
综上,面对员工恶意起诉索要双倍工资的情况,企业无需被动赔付,可通过举证员工拒签合同、超出仲裁时效等情形合法抗辩。企业积极应诉留存证据,同时规范日常用工流程,就能有效抵御各类恶意劳动碰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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