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多地已施行物业服务人退出管理新规,对物业公司撤离小区设定了法定情形、告知期限、交接流程和违约责任等刚性要求。物业公司在合同期满、业主解聘或主动退出时须依法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办理移交,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撤离将面临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公司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各地在2026年进一步细化了七类退出情形,包括合同期满不续聘、业主大会解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新物业已选聘合同生效、物业公司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费、纠纷未处理等理由拒绝退出或阻挠新物业进场。
物业公司主动撤离须遵循提前书面告知、做好交接准备、现场完整移交、服务不得中断、完成退场确认五个流程步骤。
在新物业接管前,原物业必须持续提供安保、保洁、消防巡查、应急维修等基本服务,不得擅自断水断电或损毁设施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资料等交还业主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做好交接并如实告知使用管理状况。
物业撤离小区必须提前告知,这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未作出续聘决定,物业公司继续服务的,合同转为不定期,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告知方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通过互联网渠道同步发布。
告知文件须抄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确保各方知晓撤离安排。
如果物业公司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期限提前告知,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争取理解,尽快完成撤离交接工作以减少对业主生活的影响。
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撤离的,将被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
擅自撤离导致业主损失的,物业公司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根据业主实际损失核算。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属地住建部门可依法不予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并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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