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由两高出台,明确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包括信息类型、数量、违法所得等具体情形。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故意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施行,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系统规定。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解释区分了三种行为类型。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均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信息,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设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层次的量化标准。情节严重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50条、500条、5000条的标准,以及违法所得5000元的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情节严重标准的十倍,即500条、5000条、50000条,或违法所得50000元,此外还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解释对行业内部人员设置了更低的入罪门槛。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这意味着金融、医疗、快递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客户信息的,入罪门槛比普通人降低一半。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实务中金融、医疗、快递、电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取大量客户信息,成为该罪的常见主体。司法解释对这类内部人员作案规定了更低的入罪门槛。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两个层面,前者如姓名、身份证号,后者如行踪轨迹、财产状况等。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将个人同意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前提,未经同意处理信息即构成对信息自决权的侵害。
犯罪行为方式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第二种是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三种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行为不仅包括向特定人提供,也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发布。合法收集后未经同意提供给他人的,同样构成提供。
该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司法解释从信息数量、违法所得、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五个维度认定情节严重。高度敏感信息50条以上、一般敏感信息500条以上、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达到入罪标准。为合法经营获利50000元以上同样构罪。
行为人主观上须为故意。过失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该罪。故意的内容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国家规定,仍实施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或提供的,同样构成犯罪。
该罪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情节严重只要求行为本身达到数量或金额标准,不要求发生被害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实际后果。即使信息未被使用或未造成任何可见损害,只要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的数量符合标准,就已经构成犯罪既遂。这一特点让该罪的打击范围前置到行为本身,不以结果发生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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