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是明确的刑事案件,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根据最新司法解释,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达到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开采价值达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该罪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两档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均会并处罚金。
1. 行为要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
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行为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或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矿种开采,同样属于无证开采的情形。
2. 价值标准: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标。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各地高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矿产品价值通常依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的根据价格和数量综合计算。
3. 特殊区域的更低立案门槛。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即达到立案标准。特殊区域保护的力度明显更强。
4. 其他立案情形:累犯和生态损害。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不受上述价值数额限制,直接立案追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也属于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5. 河砂海砂的特殊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办理,或者应同时办理采矿许可证而未办理,符合前述立案标准的,应当追诉。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同样适用。
非法采矿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法院可能判处缓刑。认罪态度好、补救措施到位的,争取缓刑的机会就大。
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五倍以上的,即开采价值或破坏价值达到50万元至150万元以上的,或特殊区域达到25万元至7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同样适用此档量刑,刑期一下子就从三年以下跳到七年以下了。
非法采矿罪是双罚制犯罪,主刑之外必须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罚金数额通常参考违法所得、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以及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综合确定。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不影响罚金的独立适用。交了违法所得不代表罚金可以免除,这是很多人的认识误区。
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是直接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也是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等,是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实践中主动修复环境对于争取缓刑有重要作用。
量刑的轻重直接取决于价值数额和具体情节。一般地区50万到150万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特殊区域25万到75万就到了加重处罚的标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会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具体执行数额标准,当事人需要结合当地规定判断自己所涉案件的量刑档次。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非法采矿罪没有免刑空间。只要被认定构成犯罪,就必须承担刑事处罚,没有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积极退赃、修复生态虽然可以从轻处理,但刑事责任不会完全免除。不要心存侥幸以为事后补救就能全身而退,最好的选择就是从一开始就不碰这条红线。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罪名是非法采矿罪。被认定构成该罪,行为人将背负犯罪记录,即案底。这不是交罚款就能了结的事情,是要进档案的。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整个程序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是标准的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构成该罪的后果包括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刑。这与仅面临责令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完全不同,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远高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罚的是钱,刑事处罚是要进去的,两者的性质有天壤之别。
非法采矿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但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价值由专业机构依法鉴定,行为人以不知价值达标为由辩护,不能排除刑事责任。不知道挖出来的东西值这么多钱,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时对主观恶性的判断。
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实践中以公司名义组织非法采矿的,公司和负责人都跑不掉。不要以为打着公司的旗号就可以把责任推给单位,法律设计的就是双罚制,单位和个人一起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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