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8年09月02日
施行日期:1998年09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8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
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释〔1998〕24号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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