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侵权责任主要涵盖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致害以及个人劳务责任等八种法定情形。无过错侵权并不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仍需证明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其与过错侵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
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第一种情形是产品缺陷致害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同样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选择权在受害人手中。
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其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责任即告成立。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造成损害的,按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责任大小。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活动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免责空间。
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不承担责任。其他责任人如勘察设计单位有过错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追偿。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替代责任,不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先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期间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缺陷致害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患者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生产者存在过错,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侵权并不必然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在无过错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部分特定的无过错侵权案件。在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案件中,法律为了平衡双方的举证能力,规定由侵权人(被告)就法定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无过错侵权与过错推定责任在举证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无过错侵权中,被告需要证明的是损害系由受害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所引起。
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在实践中尚属可能;但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引起,难度极大。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要比过错推定更为有利。
过错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强调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存在过错这四大要件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
无过错侵权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且具备因果关系,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中的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日常侵权纠纷,如普通的打架斗殴、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等。无过错侵权责任则是特殊归责原则,必须严格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下适用。
在免责事由上两者截然不同。过错侵权中,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而在无过错侵权中,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毫无意义,必须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故意)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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