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但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分配、诉讼的胜败以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充分重视举证责任,积极、全面、正确地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法头条将在本文将为您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的行政主体承担,但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提供证据的,该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原告举证责任】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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