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会单独和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协议书,多数劳动者不清楚这类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很多人误以为试用期协议和正式劳动合同作用一致,容易忽略其中暗藏的用工风险,自身合法劳动权益也难以保障,下面小编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详细解答相关问题。
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协议书并非完全无效,而是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效力,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条款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依然有效,仅单独设立试用期的约定无效。
我国法律不认可脱离正式劳动合同的独立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完整的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协议书,没有约定整体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内标注的试用期直接作废,整段用工周期会被直接认定为正式劳动用工期限。
协议内关于薪资标准、工作内容、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合法条款,依旧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否认协议效力、侵害劳动者权益。
如果试用期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比如超长试用期限、低于法定标准的薪资、禁止缴纳社保等条款,对应违规条款直接无效,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追究用人单位的违规用工责任。
单独订立试用期用工协议的行为本身不合法,属于违规用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订立规范,用人单位该操作属于刻意规避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
合法的用工模式,是在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中统一约定试用期相关内容,不存在独立的试用期用工协议这一法定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用工协议,大多是为了压低薪资、随意考核辞退员工、暂缓缴纳社保,以此降低用工成本,该类操作均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只要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签订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得拆分合同、单独设立试用期协议。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用工协议替代正式劳动合同,超过法定一个月签约期限的,属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违规行为,需要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同时,单独试用期协议对应的用工周期,会直接认定为正式用工,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适用试用期薪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据法律规定维权追责。
综上所述,单独试用期协议的试用约定无效,其余合法条款仍具备法律效力。单独签订试用期用工协议属于违规用工,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劳动者入职需签订完整劳动合同,主动规避试用期用工陷阱,守护自身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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