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两类极易混淆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在合同目的、风险承担、双方关系上差异极大,直接影响意外事故的赔偿结果。口头雇人干活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法院会根据实际用工模式界定法律关系,再判定各方赔偿责任。
1.合同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则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2.风险承担不同
在承揽关系中,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在雇佣关系中,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3.双方关系不同
承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务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则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必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
总的来说,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合同目的、风险承担以及双方关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承揽人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标,独立性强,自行承担风险;而受雇人则是以提供劳务为目标,需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风险由雇佣人承担。
口头雇人干活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雇佣关系,意外赔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责任规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了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
1.提供劳务一方受伤
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
如果雇主(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比如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没有提示安全风险、指挥安排存在错误,由雇主承担对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如果干活人员自己存在过错,比如违规操作、不注意自身安全,需要自行承担对应比例的责任,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实践中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由雇主酌情给予补偿。
2.提供劳务人员造成第三方损害
原则上由雇主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干活人员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赔偿之后,可以向干活人员追偿。
3.损害是第三方造成的
干活的受伤人员既可以找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要求赔偿,也可以找雇主要求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再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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