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表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作出书面声明,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超过六十天未作任何表示的,受遗赠人将丧失取得遗产的权利,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受遗赠人必须严格遵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接受表示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为宜,受遗赠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当载明接受遗赠的意愿和具体财产范围,并由受遗赠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的沉默不能视为接受。
如果受遗赠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作出接受表示。代理人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权利。
受遗赠人在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法律上直接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一后果是法定的,不以受遗赠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也不存在事后补救的可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无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
被视为放弃受遗赠后,该部分遗产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受遗赠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错过期限,目前法律并未规定例外情形。受遗赠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密切关注继承事项,一旦获知遗赠内容应立即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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