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政府根据土地评估价格核定,现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取得出让土地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需要在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划拨土地在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出让金后可以进行买卖。
1.一般出让情形下的收取标准
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
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按全部地价的40%计算。
若受让人对上述计算结果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确定出让金。
2.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收取标准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应缴出让金。
工业用地(划拨方式取得)补办出让:
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1990年5月19日(含)后取得: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住宅类划拨土地(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转让时:
按标定地价的10%补缴出让金。
若是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补缴。
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财务会计上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既然属于无形资产,就必须在其法定的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通常为直线法)进行分期摊销。
摊销的起始时间通常从土地交付使用的当月开始。企业需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年限来计算每年的摊销额。例如工业用地最高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企业需将取得土地的总成本(含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平摊到这些年份中。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不需要进行摊销。如果企业无法预见该土地使用权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将其认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那么就不进行摊销,但必须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处理规则有所不同。如果取得土地是为了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的开发成本,随着房屋的销售逐步结转为营业成本,而不是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摊销。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是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的,但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定前置条件。它不能像普通商品房那样自由上市交易,核心在于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如果政府批准了转让申请,通常会要求受让方(也就是买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有完成了补缴手续,将土地性质从“划拨”变更为“出让”,才能合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如果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依然符合国家的《划拨用地目录》(例如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城市基础设施等),经政府批准,可以不必补缴出让金,直接办理转移登记,继续保留划拨用地的性质。
在实际的二手房交易中,如果涉及划拨土地上的住宅转让,很多地方执行简化政策。购房人只需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如1%)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直接办理过户。如果未经审批擅自买卖,不仅无法过户,合同还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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