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转让,但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且需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承包关系终止。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得单独抵押,但承包方可以依法将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转让后,受让方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转让必须满足三项法定条件:一是受让方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二是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三是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该权利行使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亦不得损害集体利益。
转让程序包括: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发包方在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整个过程需履行备案手续。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转让对象严格限定于本集体成员。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权,可依法向本集体以外主体转让,但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该条并未直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此处“土地经营权”是从承包权中分离出的用益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用其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
因此,法律允许抵押的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承包权作为身份性权利,与农户资格绑定,不得抵押。而经营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可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但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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