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使用污言秽语或脏话,虽不必然构成猥亵,但如果言语内容具有性暗示、侮辱人格或针对特定对象进行贬损,可能被认定为公然侮辱或寻衅滋事,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若言语涉及性羞辱、挑逗或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则可能构成猥亵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以满足性欲或性刺激为目的,实施带有性意味的言语、动作或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身体或心理安宁。单纯使用粗俗语言如未包含性指向内容,一般不构成猥亵。
但如果污言秽语中含有明确的性器官描述、性行为暗示、性侮辱用语,或针对特定人反复使用具有性羞辱性质的言辞,则可能被认定为“言语猥亵”。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猥亵需结合言语内容、语境、对象、主观意图及社会影响综合判断。
如在人群密集场所高声使用带有性侮辱性质的词汇攻击他人,即使未接触身体,也可能因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定性为猥亵。尤其当对象为未成年人、妇女或弱势群体时,执法机关将从严认定。
猥亵不要求肢体接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亦包括非接触性行为。因此,言语若具备性侵扰性质,完全可能构成行政或刑事意义上的猥亵。
在公共场所说脏话或污言秽语,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指在不特定多数人能够感知的场所实施行为。在街道、广场、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区域大声使用侮辱性、低俗性语言,即使未指名道姓,只要足以引起公众不适或破坏社会秩序,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执法机关会考量言语的恶劣程度、持续时间、是否针对特定人、是否引发围观或冲突等因素。如仅为情绪宣泄而短暂骂一句脏话,通常以批评教育为主;但若长时间高声辱骂、使用极端污秽词汇,或多次被劝阻仍不改正,则可能面临正式处罚。
部分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文明行为作出更严格规定,明确禁止大声喧哗、使用粗鄙语言等行为,违者可被纳入文明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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