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区业主对现有物业服务不满意,会纠结能否自己成立物业管理小区,也有不少物业面临业主不交物业费的难题,双方矛盾难以调和。为帮大家理清相关法律问题,规避法律风险,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解答这两个高频疑问。
小区业主不能随意成立物业,需区分不同情形依法操作,核心是遵循业主自治原则并符合法律规定。
需先明确,业主个人可以注册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按照工商注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要求,即可成立物业公司。
但该物业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物业公司地位平等,不能直接接管本小区物业,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且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能牵头成立物业公司,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非独立法人,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无法办理公司注册手续,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业主委员会性质的相关规定。
如果业主想实现自主管理,无需成立物业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直接聘请保洁、保安、维修等专业人员,统筹小区日常管理,相关费用从物业费中列支并定期公示。
业主缴纳物业费是法定义务,除非存在合法拒交情形,否则需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物业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具体步骤如下:
1.沟通催告
业主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应首先与业主沟通核实,明确拒交原因,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书面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
2.依法维权
如果经催告后业主仍未缴纳,物业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业主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逾期违约金,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规范维权
物业不能采取停水、停电等违法方式催缴物业费,因为业主用水用电是与供水供电企业形成的合同关系,物业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采取此类强制措施,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4.特殊情形处理
如果业主因物业服务不达标拒交,应留存相关证据,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履行缴费义务,不可直接拒交。
综上所述,业主自治和物业费缴纳均需遵循法律规定,业主可依法实现自主管理但不可违规成立物业,物业维权需采取合法方式,业主也应履行缴费义务。双方应相互理解配合,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才能共同维护舒适有序的小区环境,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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