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试用期被辞退的,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若依法解除,则无经济补偿。至于失业金,只要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即可申领,与是否在试用期无关。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特殊履行阶段,但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明确: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有明确标准、事先告知且有证据支持,不能主观臆断。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单方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如确有考核不合格记录、录用条件明确且已公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解除不等于自动免责,合法性是判断是否支付补偿的核心。
即使试用期未满一个月,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劳动者仍受法律保护。口头辞退、无理由辞退均不具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主张权利。
试用期被辞退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条件,而非是否处于试用期。只要符合条件,即使工作仅数日,也可依法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第一项“缴费满一年”是硬性门槛。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试用期不足一年,但加上此前工作单位的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则仍可满足条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跨单位累计计算。
第二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辞退、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解散等情形。试用期被单位主动辞退,无论是否合法,均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则不符合此项。
第三项要求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满足第一项条件。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缴,但若无法补足,则确实不具备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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