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意图、占有来源及行为后果综合判断。并非所有拒不归还行为都构成犯罪,多数情形属于民事纠纷。只有在符合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要件时,才进入刑事程序。
非法占有的首要条件是占有人无合法权利来源。无论是擅自拿走、拾得后拒还,还是基于保管关系拒不返还,只要缺乏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即构成无权占有。
其次,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己有,仍坚持占有并拒绝归还。这种故意体现在对权利归属的清晰认知和拒不履行返还义务的行为中。
第三,需造成权利人权益受损。非法占有导致原权利人无法行使占有、使用或处分权能,产生实际损失或使用障碍。即使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妨碍物权行使本身也构成损害。
最后,是否具有“排除权利人+利用财物”的双重意图。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仅要求排除他人控制,还需具备将财物据为己用的目的。单纯毁弃或丢弃不构成非法占有型犯罪。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非法占有首先属于民事侵权范畴。绝大多数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占有纠纷,应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途径解决。法院可判令占有人返还财产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合理费用。
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转化为刑事案件。例如,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且经催告后仍拒不退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刑事追究还需具备“告诉才处理”前提。普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通常不主动立案,需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与盗窃、诈骗等公诉犯罪有本质区别。
如果行为人系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则适用职务侵占罪,属公诉案件,立案标准一般为三万元。此时无论被害人是否告诉,司法机关均可介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一般为一万元;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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