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的立案需满足法定情节要求,判刑则以既遂标准为基础结合情节调整。两者均需依托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定,明确标准能为维权和追责提供清晰指引。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相关问题。
诈骗未遂并非一律立案,需达到法定追诉条件,结合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1. 主观意图要件
行为人需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为明确目的。缺乏该主观意图,仅因民事纠纷或操作失误导致财物未交付,不满足立案条件。
2. 客观行为要件
已着手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行为已对被害人财产权形成实质威胁,区别于仅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诈骗预备行为。
3. 情节严重要件
需以数额巨大财物为诈骗目标,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电信网络诈骗中,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即便数额难以查证也需立案。
4. 特殊类型立案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无论数额多少均需立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数量达上述标准十倍以上,或手段特别恶劣的,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立案。
5. 因果关系要件
诈骗未得逞源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如被害人识破、第三方介入等。主观主动放弃诈骗的,属于犯罪中止,不按未遂立案追诉。
诈骗未遂的判刑以对应既遂犯量刑幅度为基础,结合情节轻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兼顾宽严相济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1. 基础量刑基准
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以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2. 从宽处罚适用
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追查犯罪线索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3. 从严处罚情形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救灾救济款物的,或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的,提升量刑档次。涉案资金流向赌博、贩毒等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4. 特殊情形调整
共同诈骗未遂的,按行为人参与数额及在团伙中地位作用量刑。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幅度的以既遂处罚。
5. 罚金附加刑
判刑时需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数额结合犯罪情节、获利情况及被告人经济能力确定。情节较轻的可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需在量刑幅度内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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