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其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及刑期计算规则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犯罪分子权益。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梳理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法律后果,明确看守所羁押时间在假释刑期计算中的适用规则。
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处理,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假释效力与漏罪处置的核心条款,区分漏罪发现时间与追诉时效确定处置规则。
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但漏罪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则不再撤销假释,而是对漏罪单独处理。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区分考验期内与考验期满后的法律后果:
1.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需撤销假释,将原判刑罚与漏罪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先并后减原则数罪并罚。如原判有期徒刑10年,已执行5年,发现漏罪应判3年,则并罚后决定执行11年,再减去已执行的5年,剩余6年继续执行。
2.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
因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漏罪不再与原判刑罚合并,而是单独侦查、起诉、审判。
此时需严格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延长)。
漏罪已过追诉时效,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且经核准追诉外,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需特别注意的是,有证据证明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未及时处理,在假释期满后才启动处理程序的,仍应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撤销假释,将漏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假释刑期过半的认定中,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已执行刑期,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期折抵与假释条件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此处的执行原判刑期并非仅指监狱服刑时间,而是包含判决执行前的先行羁押时间。
《刑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看守所的羁押属于判决执行前的先行羁押范畴,自然适用该折抵规则,在计算是否达到刑期过半条件时,应将看守所羁押时间与监狱服刑时间合并计算。
同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虽无刑期过半的假释条件要求,但《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其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假释,此处的实际执行时间同样包含判决执行前的先行羁押时间。
需注意例外情形,先行羁押后被宣告无罪再重新定罪的,前次无罪羁押时间不计入刑期;羁押期间存在脱逃行为的,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且脱逃行为会影响假释的确有悔改表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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