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年05月31日
施行日期:2022年05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1月09日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12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已对促进科技进步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具体规定,《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当前科技创新工作的要求;《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要求。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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