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黄冈警方跨省捣毁多处假冒伪劣洗涤用品生产窝点,涉案金额近千万元,27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视角解析假洗涤用品生产行为的罪名构成,并系统梳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规则,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法律认知框架。
假洗涤用品生产窝点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产品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仍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客观上需满足“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在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小作坊生产假冒品牌洗涤用品,使用劣质化工原料与香精,导致产品杂质含量高、有效成分纯度低、化学成分不稳定。
此类产品不仅无法达到洗涤用品的基本功能(去污、除菌),还可能因违法添加禁用物质(工业色素、刺激性化学剂)引发接触性皮炎、痤疮等皮肤疾病,长期使用甚至存在致癌风险。
从法律定性看,其行为同时符合“掺杂、掺假”(掺入杂质降低产品性能)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双重特征,且涉案金额近千万元远超“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法定标准,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当涉案团伙存在伪造品牌商标、包装等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法条竞合”原则,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严格依据销售金额划分梯度:
1.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此梯度适用于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案件,如小规模制售假冒日化用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或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形。
2.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此梯度针对涉案金额较大、已对消费者健康或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案件。制售假冒品牌洗涤用品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皮肤过敏反应,或挤压正规品牌市场份额达30%以上的情形。
3.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此梯度适用于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件。制售假劣日化用品涉及全国多省市销售网络,或导致消费者出现群体性健康事故(如多人因使用假劣产品住院治疗)的情形。
4.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梯度针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案件。本案中涉案金额近千万元,已达到该梯度标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可能面临无期徒刑及没收财产的严厉处罚。
需注意的是,量刑并非仅依据销售金额单一标准,还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人主观恶性等因素。
当犯罪团伙存在“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情形,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但量刑时可能酌情从轻;犯罪人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依法减轻处罚;反之,存在累犯、主犯、多次犯罪等情节,则可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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