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曝光驴肉火烧掺马肉事件,两名经营者因此获刑引发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与此同时,挂羊头卖狗肉这一传统表述所指代的违法行为,也因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成为法律讨论的焦点。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细节。
驴肉火烧掺马肉的行为,经营者获刑主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该罪。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以假充真”与“销售金额”的双重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内蒙古包头青山区法院审理的陈某、潘某某案为例,二人在经营驴肉火烧店期间,为降低成本,购买马肉掺入驴肉中制成制品销售,销售金额达43万余元,非法获利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符合“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以假充真”要件,且销售金额远超“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因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及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共计27万元。
该罪名的量刑幅度与销售金额直接相关。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潘某某销售金额达43万余元,属于“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档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判处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挂羊头卖狗肉”在法律上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其性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双重规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而“挂羊头卖狗肉”的本质,正是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购与宣传不符的商品,符合该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从法律后果看,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外,经营者的行为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挂羊头卖狗肉”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经营者仅通过虚假宣传牟利,但未拒绝交付商品或失联,则属于民事欺诈;经营者收全款后逃匿,或虚构商品来源、质量骗取财物,且数额较大(通常3000元以上),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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