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子女非亲生不仅冲击家庭伦理,更引发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返还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争议。明确非亲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及抚养费追索的合法性。小编将从抚养权判定与抚养费追索两大维度,梳理法律条款与实务要点。
子女非亲生离婚后,抚养问题的解决核心在于区分法律关系性质,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责任主体与抚养归属。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或合法的收养、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产生。
离婚时确认子女非亲生,且双方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抚养一方对该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离婚后抚养责任应回归子女的亲生父母。
对于抚养权归属,法院审理时需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通常判令子女由亲生父母直接抚养;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无抚养能力,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确定临时抚养主体,但不改变亲生父母的终极抚养责任。
此外,存在合法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的,养父母对养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双方可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现状等因素判决。
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抚养责任由亲生父母承担。
子女非亲生情形下,抚养一方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其权利主张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获得支持。
从法律性质来看,抚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非亲生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导致自身财产减少,而子女亲生父母因此免除了法定抚养支出,构成不当得利,符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构成要件。
同时,亲生父母一方存在故意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了抚养一方的财产权与人格权益,抚养一方除追索抚养费外,还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应涵盖日常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标准可参照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子女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诉讼时效自抚养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子女非亲生事实之日起计算三年。
需注意的是,抚养一方明知子女非亲生仍自愿履行抚养义务,事后无正当理由追索抚养费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双方曾就抚养事宜达成明确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优先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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