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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和累犯的区别?

时间:2025-12-23 17:30:34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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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与累犯作为两类特殊犯罪主体,其认定标准与量刑规则存在显著差异。惯犯以犯罪行为的惯常性与心理习癖性为核心特征,而累犯则以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再犯罪为构成要件。本文将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及量刑规则三个维度,梳理二者的区别,并分析惯犯的量刑逻辑。

惯犯和累犯的区别?

  一、前科与刑罚执行条件的分野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为前提,且前后两罪均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般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特殊累犯则针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犯罪,无时间限制但要求前后罪同属此类。

  反观惯犯,其认定不依赖前科或刑罚执行状态,即使犯罪人未受过刑事处罚,但长期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如以盗窃为业),仍可构成惯犯。

  二、犯罪行为同质性与主观态度的差异

  惯犯的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同质性,即反复实施同一类型犯罪(如惯窃、惯骗),且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心理已形成习癖性。

  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常业犯”,其犯罪行为具有职业化特征。

  而累犯的犯罪类型无此限制,既可以是同种犯罪(如前罪盗窃、后罪抢劫),也可以是异种犯罪(如前罪诈骗、后罪故意伤害),且主观态度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三、法律后果的梯度化设计

  累犯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假释,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可限制减刑。

  而惯犯的从重处罚需结合具体犯罪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

惯犯判刑是不是很严重?

  一、惯犯的“犯罪习癖性”使其主观恶性显著高于初犯。

  以盗窃为常业的惯犯,其犯罪行为已从偶发性转化为持续性,甚至形成依赖犯罪所得的生活模式,表明其对法律规范的漠视与社会秩序的破坏意图。

  司法实践中,此类惯犯的量刑通常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高基准刑。

  二、惯犯的多次犯罪行为往往导致更广泛的社会危害。

  惯骗可能通过长期实施诈骗行为积累大量受害者,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与公众安全感。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的适用需“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金额”,惯犯因犯罪次数多、金额大,其罚金数额通常高于初犯。

  惯犯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诈骗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虽不数罪并罚,但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进一步加重处罚。

  三、惯犯的从重处罚并非无原则加重。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需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且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惯犯不适用此规则。

  其量刑仍需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定。

  惯犯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或犯罪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仍可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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