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通信技术普及,短信成为日常交流工具的同时,也被少数人用作威胁手段。恐吓短信是否构成犯罪、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结合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及法律后果综合判断。
恐吓短信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标准。
根据该条款及司法解释,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发送威胁短信:若行为人长期、频繁向同一对象发送威胁内容,导致其精神焦虑、无法正常生活,即使单次威胁内容未达极端程度,也可能因累积效应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2、威胁手段升级:若威胁内容涉及“持凶器伤害”“绑架”等具体暴力手段,或通过伪造事故现场、传播虚假信息等方式制造恐慌,显著提升行为危险性,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3、针对弱势群体实施威胁:若威胁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或利用其依赖关系(如师生关系、雇佣关系)实施威胁,可能因社会危害性更大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4、引发严重后果:若威胁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引发群体性恐慌、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后果,即使未直接实施暴力,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量刑标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可以起诉,恐吓短信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仍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该条款,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维权步骤:
1、固定证据:保存短信内容、发送时间、号码等关键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第三方平台(如运营商)调取记录。
2、报警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将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立案。若构成治安违法,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若涉嫌犯罪,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民事索赔:若威胁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如为躲避威胁产生的交通费)或精神损害(如焦虑症治疗费用),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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