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泸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被告人陈某长期拖欠11万余元工人工资,却在三年间豪掷50万元打赏网络主播,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下面小编为您解读。
从执行能力看,陈某在2020年至2023年间承接多个建筑项目,具备持续收入来源,其通过借用他人账户收取工程款、微信转账套现等手段转移资金,进一步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
从行为性质看,陈某在抖音平台累计充值超50万元打赏主播,属于“恶意消费”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其财产减少,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构成要件。
从情节量化看,陈某的行为触犯拒不执行的是劳动报酬类涉民生判决,依法应从重处罚;且转移财产数额达50万元,远超司法解释中“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数额标准。
然而,法院最终未对其适用实刑,而是判处缓刑,主要基于三项从宽情节:
1. 坦白认罪,陈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2. 全额履行,案发后其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消除了危害后果;
3. 主观恶性较低,其错误认为“打赏属个人自由”虽属法律认知偏差,但未伴随暴力抗法等恶劣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义务且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理。
陈某案的判决结果,正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精准平衡。
拒执罪的认定需满足四重要件。
1. 主体范围广泛,包括直接被执行人(自然人或单位)、协助执行义务人(如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担保人。在陈某案中,陈某作为直接被执行人,是典型的适格主体。
2. 对象特定,仅针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包括为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所作的裁定。陈某案中,法院作出的多份判决均明确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属于典型的给付类判决。
3. 能力前提严格,需以“实际具备履行能力”为前提,认定时需扣除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陈某通过转移财产制造“无履行能力”假象,但司法机关通过调取其工程款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穿透式审查其真实经济状况,最终认定其具备履行能力。
4. 情节门槛明确,需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隐藏转移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拒绝报告财产且经处罚仍不执行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则涉及致使债权人自杀、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后果。
陈某案中,其转移财产数额达50万元且拒不执行涉民生判决,同时符合两项“情节严重”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拒执罪还需注意“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被执行人虽转移财产,但转移数额较小且未影响判决执行,则不构成犯罪;被执行人因客观原因(如重大疾病)导致暂时无力履行,亦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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