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上城区一珠宝店内发生一起抢夺案,26岁嫌疑人陈某秋趁店员不备夺走手镯欲逃,被路过外卖员柴某某当场控制。事件引发公众对外卖小哥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的讨论,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及地方实践,外卖员柴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1. 其行为具有非职责性——作为普通公民,柴某某既无法定职责也无约定义务制止犯罪,其挺身而出完全出于道德自觉,与警察、保安等职业人员的履职行为形成本质区别。
2. 行为具有危难救助性——当陈某秋实施抢夺时,珠宝店员的人身安全与店铺财产正遭受直接侵害,柴某某的及时制止避免了损失扩大,符合“正在进行的侵害”这一核心要件。
3. 行为具有主动性——柴某某并非受他人指使或胁迫,而是自发实施救助,其主观上具有保护他人权益的明确目的。
4. 行为具有适当性——柴某某仅通过控制嫌疑人身体的方式制止犯罪,未使用暴力或过度手段,符合“合理限度”要求。
从地方实践看,杭州警方已确认柴某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启动表彰程序。
外卖员、快递员等普通劳动者在面对违法犯罪时,只要符合认定标准,均可被确认为见义勇为。
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但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框架。
见义勇为认定需满足四项核心条件:
1. 主体非职责性,即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2. 目的利他性,须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3. 行为危难救助性,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或危险;
4. 行为适当性,不得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实践中,各地还通过“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部门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链辅助认定。
在奖励政策方面,各地普遍建立“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权益保障”的三维体系。部分地区,区县级表彰给予不低于1万元奖金,市级表彰给予不低于5万元奖金,国家级表彰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金。
物质奖励外,见义勇为人员还可享受多项优待,就业困难者由人社部门优先推荐工作;个体经营者可获证照办理优先及税费减免;子女在升学、征兵中享受优先权;因见义勇为负伤者,医疗费用由加害人、保险基金或见义勇为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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