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后仍在原单位上班能否获得赔偿,工伤康复后回岗再辞职是否还有赔偿是职工普遍关心的两大焦点。这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职工的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及就业状态综合判定。
工伤后仍在原单位上班的职工,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心赔偿范围与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相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即便继续留任原单位,也可享受医疗康复类和伤残补偿类待遇。
医疗康复类待遇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
伤残补偿类待遇方面,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职工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对应不同的月工资倍数。
此外,工伤复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确认需要治疗的,职工仍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等,无需因在职身份丧失该权益。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上述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后回原单位上班再辞职的职工,除已享受的在职期间待遇外,还可依法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两项待遇的享受以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为前提,且需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同样享受这两项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需注意,这两项补助金与此前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冲突,是职工辞职时的额外法定权益。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辞职时职工需确保已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益。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伤待遇、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职工据此辞职的,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经济补偿,但该补偿与工伤专项待遇分属不同法律范畴,需分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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