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涉及劳动者核心权益保障。此类行为认定需严格依据时间标准与支付标准,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形时,享有法定解除权与经济补偿请求权,下面将从认定标准与离职权益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需区分未及时与未足额两类情形,核心依据《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需排除法定例外情形。
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及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不包含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的额外补偿等非劳动报酬性质的款项。
未及时支付指未按约定或法定日期支付,认定时需考量用人单位主观过错,除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困难经工会同意延期等合法情形外,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或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的,均属违法。
未足额支付涵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恶意降低工资标准、克扣基本工资且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拒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而因工作失误漏发后及时补发、津贴补贴偶发小额未付等轻微情形,一般不认定为违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将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及拒不支付加班费等列为违法情形,为认定提供直接依据。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遵循通知解除原则,并非完全随时离职,同时享有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列为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障。
但随时离职需以通知送达为前提,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说明理由,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益主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以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需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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