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然而,受历史遗留问题、技术操作失误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确权结果存在偏差,引发村委责任界定与后续更正时效的争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确权工作中承担组织协调、信息收集与初步审核等职责。
因村委过错导致确权错误,需承担相应责任:
1、程序违规责任:若村委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确权工作,如未组织实地勘测、未公示确权结果或未留存完整档案,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权属不符,村委需承担行政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若村委故意隐瞒真实权属信息、篡改登记数据或收受贿赂违规操作,造成农民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免责情形:若确权错误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损毁档案)或第三方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且村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通常无需担责。
土地确权错误不因承包期届满而失效,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更正。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误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具体操作如下:
1、更正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如承包合同、流转协议)、原登记档案、村委会或相邻权人证明等材料,证实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
2、审核与调查程序: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开展实地调查。
确认登记错误,应通知原登记权利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登记,重新核发证书。
3、承包期届满后的特殊性:
下一轮承包期届满后,土地权属可能因集体收回、流转或再承包发生变化,但更正登记不受影响。
权利人仍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在承包期内或期满后主张权属,登记机构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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