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贷作为一种新型贷款模式,近年来因涉及欺诈,信用风险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核心特征在于通过虚构借款人身份或隐瞒真实资金流向,将债务风险转嫁至第三方。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帮助大家解析AB贷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机制。
AB贷并非正规金融机构推出的标准化贷款产品,而是不良贷款中介主导的套路化借贷模式,其核心特征为资质借用、风险转嫁,监管层面已明确其套路贷属性。
根据原银保监会《关于防范不良贷款中介新型套路的风险提示》,AB贷的典型操作是资质不足的A在中介游说下,寻找征信良好的B作为担保人,中介却以B的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中介收取15%至30%的高额服务费,再将剩余资金转交A使用,B沦为名义借款人。
从法律属性看,表面上B与金融机构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实则是中介通过欺诈手段构建的借名贷款场景,A与B之间可能形成隐性借贷关系,但该模式因存在欺诈、规避信贷审核等情形,被监管明确纳入风险警示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界定的借贷关系需基于真实合意,AB贷中B的借款合意多受欺诈形成,而中介主导的借名贷款行为同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信贷资金真实使用的监管要求。
AB贷不还将引发多层法律后果,名义借款人B承担主要责任,实际用款人A及中介的责任需结合行为性质判定,相关后果涵盖民事、行政及刑事层面。
对名义借款人B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B作为贷款合同签约方需向金融机构承担还款义务,逾期将面临催收、罚息,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逾期记录会纳入个人征信报告,影响后续信贷活动;金融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B,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对实际用款人A而言,A与B存在书面约定,B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A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诱骗B参与,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对中介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B贷款,构成诈骗罪;主导B套取银行资金转贷牟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贷款未还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此外,B可收集中介欺诈证据向银保监会举报,或在被起诉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合同,但需在知道欺诈事实后一年内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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