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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在工作群冒充董事长骗走60万构成诈骗罪吗?

时间:2025-09-15 14:27:06 浏览: 分类: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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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长春某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罗女士遭遇新型网络诈骗。骗子混入公司工作群,冒充董事长指令其分两次向指定账户转款60万元。下面小编将从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角度,解析冒充领导诈骗行为的刑事定性标准,并梳理诈骗款追回的法律路径与现实挑战。

骗子在工作群冒充董事长骗走60万构成诈骗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且被害人遭受损失。

  在长春案件中,骗子通过盗取总工程师微信账号混入工作群,伪造董事长及开发部部长头像,以“朋友短期拆借资金”为由指令转账,符合欺骗行为的特征。

  财务负责人罗女士因对群内身份的信任,未核实指令真实性即完成转款,属于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最终60万元转入骗子账户,公司财产遭受实际损失。从主观方面看,骗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定性关键在于“虚构身份”与“骗取财物”的因果关系。相似案件中被告人通过伪造工作群、冒充总经理指令财务转账,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该判例与长春案件在行为模式上高度一致,均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身份、利用职务信任实施诈骗,进一步印证了此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诈骗案的诈骗款能追回吗?

  诈骗款的追回需经历司法机关侦查、财产控制、赃款返还三阶段,但实际追回率受多重因素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立案后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防止赃款被转移。

  长春案件中,警方通过国家反诈中心平台在30分钟内完成对两笔30万元的紧急止付,成功拦截资金流转,体现了技术手段在赃款追缴中的关键作用。

  当诈骗分子已将资金分散转移至多个账户,或通过虚拟货币、境外支付平台洗钱,追缴难度将大幅增加。

  赃款返还需以“权属明确”为前提。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权属清晰,应直接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则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总额的比例返还。

  长春案件中,60万元因及时止付未被转出,权属清晰,故全额返还公司。但赃款已被挥霍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被害人可能仅能获得部分赔偿。

  司法实践中,诈骗款追回率普遍较低。主要因诈骗分子多采用“快进快出”模式,资金在半小时内可分散至数十个账户。

  此外,跨境诈骗案件因涉及国际司法协作,追缴周期可能长达数年。被害人需在报案时提供完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以提高追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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