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对一起小区投毒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毒死9条宠物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下面小编将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解析这一案件的法律依据,并系统梳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标准。
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核心依据在于投毒行为的公共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华将掺有毒药(氟乙酸钠)的火腿肠投放在小区草坪、道路等公共区域,其行为已超出针对特定财物的毁坏范畴,转而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氟乙酸钠属国家明令禁用的剧毒化学品,对犬只的半数致死剂量仅为0.06mg/kg,对人的毒性剂量在0.5~2.0mg/kg之间,闻嗅或接触皮肤均有致死风险。
张某华的投毒行为不仅导致9只宠物狗死亡,更使小区居民(尤其是儿童、老人)面临误食或接触毒物的间接风险。
司法机关认定,此类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投毒目标仅为特定宠物犬,且投毒地点为私人领域,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本案中,张某华的投毒范围覆盖整个小区公共区域,毒物可能被任何经过的动物或人接触,故法院优先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此外,张某华在庭审中未表现出悔罪态度(当庭上诉),且投毒行为使用剧毒化学品,法院可能将其作为从重量刑情节,最终判处4年有期徒刑(处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间档)。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分两档: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形:
1. 投毒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毒物被及时清理);
2.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重大损失标准(如少量宠物死亡、轻微财产损失)。
本案中,张某华导致9只宠物狗死亡,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使用剧毒化学品且投毒范围覆盖公共区域,法院可能将其认定为“危害性较大”,故判处4年有期徒刑。
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投毒行为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如儿童误食毒物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如毒物泄漏引发火灾、爆炸),则适用更严厉的刑罚。
“重大损失”通常指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如多人中毒、公共设施瘫痪)。
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如误将毒物当作普通物品投放)导致危害后果,则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动机(如报复、泄愤)、手段(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后果(如死亡数量、影响范围)及悔罪表现(如自首、赔偿)等因素。
本案中张某华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使用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且投毒范围广,法院可能将其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而若其投毒后主动报警并赔偿损失,则可能获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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