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一家立项两年多的种牛养殖场引发社会关注。项目展示牌标注投资4500万元、存栏母牛1500头,却未见一间牛舍、一头牛犊,反而每天数十辆货车满载矿石呼啸而出,山体被挖出两米深沟。下面小编为您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的构成需满足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具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案中涉事公司的行为已同时满足这两项要件。
从行为性质看,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却以“土地整理”名义开采高钙矿石并对外销售,属于典型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采矿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无论以何种名义(如养殖、土地整理)实施采矿,均属违法。
从情节严重性看,该公司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1. 其开采规模庞大,每天数十车矿石外运,持续两年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可能远超“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立案门槛;
2. 该公司此前曾因盗采矿石被行政处罚,此次行为发生在二年内且属“两次以上”,则符合“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加重情节;
3. 其开采行为导致山体裸露、碎石滚落,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符合“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立案情形。
综合来看,该公司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公安机关可依法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1. 价值标准: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
2. 特定区域标准: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或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如稀土、钨等),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且开采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
3. 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 生态损害标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非法采矿导致土地塌陷、水源污染、植被破坏等,即使未直接造成矿产资源价值损失,也可能因生态破坏被立案。
“情节特别严重”的立案标准:
1. 价值倍数标准:开采价值或破坏价值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五倍以上(即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 生态特别损害标准: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如导致大面积土地无法复垦、水源永久性污染等。
3. 其他特别严重情形:如组织多人实施非法采矿、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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