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案件引发热议,河南郑州一男子在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取完170万元现金后,在银行门口遭遇持枪抢劫,缠斗近20分钟后被打成重伤,左眼失明。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读相关细节。
银行是否需承担责任,需结合《民法典》中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及具体事实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银行作为经营场所,对场所内及周边一定范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银行门口属于其可控制范围,且倪先生刚从银行取出大额现金,银行对其安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然而,银行未提供必要安保措施,如未安排保安护送客户上车,且在抢劫发生时,工作人员和保安未采取报警或制止等有效行动,仅站在门口观望,明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从行业实践看,部分银行虽对高净值客户的大额取现有安保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多依赖客户主动要求,且护送范围有限。
本案中,倪先生未主动要求护送,但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大额取现客户的安全风险应有更高预见性,其未主动提供安保服务,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银行需对倪先生的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
1. 一般情形下,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存在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歹徒持自制枪支抢劫,属于“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且抢劫数额达170万元,远超“数额巨大”标准(一般3万至1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倪先生重伤、左眼失明的严重后果,符合“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
根据司法实践,持枪抢劫且数额巨大、致人重伤的,量刑起点通常在无期徒刑以上,若存在累犯、前科等从重情节,可能判处死刑。
此外,歹徒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直接导致倪先生重伤,不构成数罪并罚,而是以抢劫罪一罪按加重情节处罚;抢劫完成后另起犯意实施伤害行为,则可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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