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发生一起震惊社会的天降铁条、自行车事件。一名醉酒男子将鞋架、铁条、儿童自行车、灭火器等物品从30余层高楼抛下,险些砸中行人并造成财产损失。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该条款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三重“情节严重”特征:
1. 抛物种类与危险性
林某抛掷的物品包括铁条、灭火器、儿童自行车等,其中铁条长度超1米、灭火器重达4公斤,此类硬质重物从30余层坠落,冲击力足以致人重伤甚至死亡。
2. 抛物高度与范围
林某在31至33层连续抛掷物品,部分物品坠落至3楼阳台,部分砸中临街商铺前的电动车,造成车辆后备箱损坏,对公共区域不特定人员的出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3. 主观恶性与行为模式
林某在醉酒状态下故意破坏公共通道物品后抛掷,且抛掷行为持续近1小时,涉及多个楼层、多种物品,反映出其对公共安全的漠视态度。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了林某的认罪态度与危害后果。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因其抛物行为已实际造成财产损失,且抛掷物品的危险性极高,法院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高空抛物罪的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该罪。这一结论可从量方面论证:
1. 法律条文明确性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未规定“过失”情形,而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均在条文中明确标注“过失”,而高空抛物罪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者仅将故意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2. 法益保护逻辑
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故意抛物行为通过主动创设危险状态破坏公共秩序,而过失坠物行为(如晾晒物品被风吹落)因缺乏主观恶性,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性。
过失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检查阳台花盆固定情况,导致花盆坠落砸死行人,此时行为人虽无故意,但因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死亡结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过失导致高空坠物造成重伤,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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