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手机卡常被用作犯罪工具,不少人因出售手机卡卷入案件却声称不知情。不知情是否能够成为免责理由,卖手机卡涉诈究竟可能构成什么罪。下面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为大家梳理解析罪名认定逻辑与量刑依据。
卖手机卡涉诈的罪名认定,核心在于区分完全不知情与应当知情而未察觉,两种情形对应不同法律评价。
卖卡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对方的诈骗意图完全不知情,且在交易中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未存在明显异常交易行为,则因缺乏犯罪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
但需注意,司法实践中对不知情的认定极为严格,存在多次批量出售、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交易、明知卡被封停后仍继续出售等异常情形,即便卖卡人声称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情,从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此罪,手机卡显然属于通讯传输支持的范畴。
此外,卖卡人明确知晓对方购买手机卡用于诈骗仍提供帮助,则构成诈骗罪共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此情形与不知情范畴无关,属于故意犯罪。
量刑结果直接取决于罪名认定,完全不知情与应当知情的刑罚差异显著。被认定为完全不知情且无过错,不承担刑事责任,无需面临刑罚。
被认定为应当知情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出售手机卡数量较多、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关联诈骗资金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形。
构成诈骗罪共犯,量刑则与诈骗犯罪的整体情节挂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因应当知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量刑整体轻于诈骗罪共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无论构成何种罪名,违法所得均会被依法追缴;涉案人员还将面临信用惩戒,对贷款、出行、就业等产生长期负面影响,而完全不知情者无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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