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台州椒江警方通报一起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诈骗案件。女子程某通过退款不退货方式,在476笔订单中非法获利25万余元。引发社会对仅退款行为法律边界的深度讨论。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核心逻辑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
具体而言,程某精准利用平台售后规则漏洞,在未实际退货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操作生成退货单号,使平台误认为其已履行退货义务并完成退款。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欺骗手段占有商家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程某涉案金额达2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范畴,且作案次数高达476次,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著。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量刑需综合考量犯罪金额、作案次数、认罪态度及退赔情况。
以程某案为例,其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但涉案金额远超“数额巨大”标准,且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可能在其基准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础上,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当程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商家谅解,法院可能进一步从轻处罚,但缓刑适用需严格评估其再犯风险。
仅退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行为动机、手段及后果综合判断。
合法情形下,仅退款是电商平台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设立的机制,适用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错发漏发或商家同意退货等场景。此时消费者申请仅退款,属于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犯罪。
但消费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未收货证明、发送空包或赠品)、隐瞒真相(实际已使用商品)等方式骗取退款,且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3000元以上),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区分合法仅退款与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申请仅退款,但未及时寄回商品,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仅因疏忽未履行退货义务,属于民事违约,商家可通过平台投诉或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商品或赔偿损失;
但若消费者明知商品无质量问题,仍通过伪造证据、利用系统漏洞等方式骗取退款,则构成诈骗罪。
此外,消费者退款后拒不返还商品,且商品价值较高(如数码产品、贵重物品),可能涉嫌侵占罪,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单次涉案金额未达刑事标准,消费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累计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此外,消费者利用虚假账号、销赃等手段逃避监管,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从而在量刑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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