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起将正式实施,其中关于遛狗不拴绳的处罚条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下面小编将系统解析新规对遛狗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宠物伤人后主人的法律责任,为养犬人士与公众提供实用法律指南。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划定了养犬行为的法律红线,首次将遛狗不拴绳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并构建了“三级处罚体系”。
根据规定,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如牵绳、佩戴嘴套)导致犬只伤人,将面临以下处罚:
1. 首次违规者,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
2. 警告后仍不改正或造成他人损害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情节较重(如多次伤人、造成重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规特别强化了对烈性犬的管控。饲养藏獒、捷克狼犬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的,无论情节轻重,饲养人一律面临拘留处罚,且无“情节严重”的前置条件。
此外,新规明确责任主体包括“实际饲养人”与“临时管理人”,即使帮朋友临时照看宠物,若因管理不善伤人同样需担责。
存在主观故意(驱使犬只攻击他人),将面临加重处罚,甚至可能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宠物咬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源于动物具有潜在危险性且缺乏理智的特性,要求饲养人承担更高的管理义务。
赔偿范围涵盖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两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伤口处理费、疫苗接种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实际支出,造成伤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
饲养人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依法减免责任。故意行为包括挑逗、殴打犬只,或明知犬只有攻击性仍强行接触;重大过失包括成年人主动抚摸不熟悉习性的犬只、未保持安全距离等。
此外,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致人损害,即使被侵权人存在过错,饲养人通常也需担责,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时可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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