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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恶犬撕咬致死,家属索赔50万元会怎么判?

时间:2025-11-24 13:40:21 浏览: 分类: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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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浦东新区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恶犬伤人致死案。八旬老太陈某凌晨擅闯鱼塘,被两条恶霸犬撕咬致死,家属向犬只饲养人申某索赔50万元。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老人被恶犬撕咬致死,家属索赔50万元会怎么判?

  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申某赔偿家属30万元,祁姓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基于三方面核心事实:

  1. 申某饲养的恶霸犬被上海市明确列入禁养烈性犬目录,其饲养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均需全额担责。

  本案中,申某虽辩称犬只已寄养于祁姓父子处,但作为法定饲养人,其责任无法因寄养行为而转移。

  2. 祁姓父子作为寄养管理人,存在明显看管失职。

  其经营的鱼塘虽设有四道大门及铁丝网,但仅对第一道门上锁,圈养恶霸犬的区域仅用插销固定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安排专人看管。

  这种管理漏洞直接导致犬只挣脱控制并伤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的规定。

  3. 受害人陈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其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鱼塘区域,且鱼塘水面生长的粽叶与陈某随身携带的粽叶布包形成关联,表明其可能存在采摘行为。

  法院据此认定陈某需承担10%责任,家属自愿接受该比例划分。综合原告合理损失50余万元,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90%赔偿责任(含1万元律师费),扣除祁姓父子已支付的20万元后,申某需赔偿30万元,祁姓父子承担连带责任。

宠物伤人主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宠物伤人时,主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宠物类型及过错程度而异,但核心原则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分适用。

  对于普通宠物(非烈性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主人需承担过错责任。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主动挑衅宠物)或重大过失(擅自闯入私人领地),可减轻或免除主人责任;无法证明,则需全额赔偿。

  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主人需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此类犬只造成损害的,主人无权以任何理由主张免责或减责,即使受害人存在过错(如本案中陈某擅自进入鱼塘),主人仍需全额赔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特殊保护——烈性犬的攻击性远超普通宠物,其饲养行为本身即具有高度危险性,主人需通过更严格的管理义务(禁止饲养、设置双重防护等)预防损害发生。

  此外,主人将宠物委托他人管理(如寄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管理人需与主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祁姓父子作为寄养方,因看管失职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家属可同时向申某和祁姓父子主张权利,二者内部按过错比例分担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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