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邹平三无野生飞机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面条厂内暗藏飞机制造车间、农田开辟试飞跑道、二手平台公开售卖自制飞行器。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在山东邹平魏桥镇,面条厂主老周与合伙人利用生产面条的机床制造旋翼飞机,通过二手平台以“配件套材”名义销售整机,售价8万至数十万元不等。
其生产的飞机机身污秽、螺丝生锈,且未取得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型号合格证及适航许可。
此类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明确禁止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民用航空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必须具备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而“三无飞机”从材料到性能均无专业机构认证,生产标准因人而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贩卖“三无野生飞机”不仅违反行政法规,更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
2.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
3.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未售货值合计达十五万元以上。
卖家已售出三架单价8万元的“三无飞机”,未售库存货值9万元,则已售金额24万元乘以三倍为72万元,加上未售货值共81万元,远超立案标准。
司法实践中,销售金额以实际违法收入计算,货值金额按标价或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认定。卖家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监管,以“配件套材”名义销售整机,实际交付可飞行产品,仍需按整机价值计算货值。
此外,伪劣产品造成严重后果(多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即使未达金额标准,也可能以“其他严重情节”立案追诉。
量刑方面,销售金额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处二至七年有期徒刑;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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