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迁移是涉及身份关系变更的重要法律程序,既需遵循户口登记条例的行政规范,也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民事规则约束。实践中,迁户手续因离婚方式、迁入地政策差异呈现不同流程,而前夫拒不提供户口本更成为常见障碍。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公民因离婚引起户口变动的,需完成“迁出-迁入”双重登记。
具体流程分为四步:
1、迁入地申请: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若迁入自有房产,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投靠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户主同意迁入声明。
2、准迁证核发: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材料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该证明有效期通常为40日。
3、原籍迁出:持《准迁证》至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原户口簿将被注销或标注“迁出”状态。
4、迁入落户:携带《迁移证》、身份证至迁入地派出所完成落户,更新户口簿信息。
若前夫以各种理由拒交户口本,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法律路径解决:
1、申请补办户口本:
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范》,家庭成员因内部矛盾无法取得户口本的,可持本人身份证、离婚证至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补办。
派出所核实后,将制发仅含首页及本人页的“单页户口簿”,凭此可继续办理迁户手续。
2、开具户籍证明:
向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该证明与户口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迁户的替代材料。
3、强制执行判决:
离婚系诉讼解决且判决书明确户口迁出义务,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将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迁户手续,并在原户口簿上标注迁出信息。
2026年最新离婚法律头条
最新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2025推荐)
发布时间: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