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梁某在为陈某搭建杂物间时,从约三米高的屋顶跌落致十级伤残,其近亲属将相关责任方诉至法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读。
在本案中,雇工梁某高处作业摔伤致残的责任承担,需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梁某、陈某、余某三方均存在过错,需按比例分担责任。
1. 雇工梁某自身存在过错
梁某从事建筑行业多年,应具备高处作业的基本安全意识,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如未佩戴安全带、未采取防护措施等,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失。法院认定其承担30%的责任,体现了法律对被侵权人自身过错的合理归责。
2. 雇主陈某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作为直接雇佣梁某的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培训,如未配备安全带、未搭建防护网、未进行安全操作指导等,导致梁某在危险环境中作业,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定其承担55%的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97624.15元,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雇主的责任不仅限于提供安全条件,还包括对雇工的安全教育和监督义务。
3. 房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
余某虽未直接雇佣梁某,但其将房屋建设工作交由陈某施工,未审查陈某的安全生产资质,也未督促其采取安全措施,存在选任过失。法院认定其承担15%的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26624.77元,体现了法律对房主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雇佣关系中事故责任的划分,需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等因素,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1. 过错程度是责任划分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梁某的过错在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陈某的过错在于未提供安全条件,余某的过错在于选任不当,三方过错程度不同,责任比例相应区分。
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审查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安全规范等)认定各方过错大小。
2. 因果关系影响责任范围
雇工受伤与雇主未提供安全条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雇主责任比例较高;若雇工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雇主责任比例可能降低。
本案中,梁某跌落虽与其自身未注意安全有关,但陈某未提供安全带、未搭建防护网等行为直接增加了事故风险,因此陈某责任比例高于梁某。
3.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关键
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操作培训等。雇主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陈某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多年,应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知识,但其未向梁某提供任何安全措施,明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承担主要责任。
房主余某虽非直接雇主,但其选任无资质或安全条件不足的雇主,也需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此外,特殊情形下雇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如他人碰撞导致跌落),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雇主与第三人共同过错导致伤害,雇主与第三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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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