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普陀区发生一起典型案例,男子殷某酒后与友人争执,为泄愤踢踹路边豪车致碳板、漆面多处受损,物损金额超万元,最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案,殷某的行为已满足“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 物损金额超万元,远超司法解释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入罪门槛;
2. 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车辆停放于胶州路,属于开放道路,踢踹行为易引发公众围观,对公共秩序造成冲击;
3. 殷某主观上具有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故意,其与友人争执后将怒火转嫁至无辜车辆,符合“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实施行为”的典型特征。
从量刑情节看,殷某存在从轻与从重交织的情形。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另一方面,其酒后实施犯罪,虽醉酒状态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但可能被视为主观恶性较深的体现。
殷某能积极赔偿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可进一步从轻处罚。
综合来看,若未取得谅解,殷某可能面临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若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量刑可能降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需满足“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三重标准。
1. 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而非因合法诉求未满足而实施行为。
2. 客观行为上,法律明确列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次数、损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
3. 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破坏社会秩序”。本案中,殷某的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因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对路人安全、交通秩序产生潜在威胁,故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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