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保障制度,旨在防止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作为该制度中的核心主体,其定义与权利义务直接关系到保全程序的开展,而被保全人能否申请解除保全更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定义及权责划分有明确法律依据,核心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等条款,二者在保全程序中处于不同法律地位。
一、申请保全人
申请保全人是指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核心权利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保全;核心义务包括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如保证金、房产抵押等),申请有误造成被保全人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则是被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对方,通常是诉讼中的被告或利害关系人,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将因保全措施受到限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核心权利是对不当保全申请提出异议、在符合条件时申请解除保全;核心义务是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擅自转移、隐匿被保全财产,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保全人不得超出范围申请,法院也需严格审查申请,避免过度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
被保全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但其申请需符合法定情形,具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等条款执行。
法定解除情形主要包括:
申请保全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法院应裁定解除;
一、申请保全人未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法院可裁定解除。
二、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足以保障申请保全人权利实现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担保形式可包括金钱担保、实物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等。
三、保全裁定实施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或足以保障权利实现的,被保全人可申请解除。
四、保全措施实施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保全人未申请续行保全的,法院应主动解除或依被保全人申请解除。
此外,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或保全标的物与本案无关,被保全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后,法院应裁定解除。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时,需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将在审查后及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确保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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