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烟台两名网民因公然辱骂他人被警方依法拘留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网络空间的戾气问题,更让公众对辱骂他人会面临何种法律后果产生疑问。下面小编为您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两名网民在公共网络平台多次发布侮辱性词汇,公然针对特定个人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已满足“公然性”与“针对性”要件。
警方在锁定违法人员后,依据其辱骂的持续性、受众范围及对受害者名誉权、心理健康的损害程度,认定其属于“情节较重”情形,最终对两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情节较重的认定通常参考以下标准:
1. 辱骂行为的公开性,如通过社交媒体、直播平台等可被不特定多数人感知的渠道实施;
2. 受众的广泛性,例如辱骂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 对受害者的实际损害,如导致其精神抑郁、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等。
本案中,两名网民的辱骂行为通过网络扩散,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誉权,且可能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符合“情节较重”的认定条件,因此被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
公然辱骂他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行为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参考以下因素:
1. 侮辱行为的恶劣程度,如使用暴力手段、当众剥脱他人衣物等;
2. 后果的严重性,如导致受害者自杀、精神失常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3. 行为的传播范围,如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五千次,或被转发超过五百次。
本案中,辱骂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广泛传播,造成受害者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且与其自杀未遂、精神损害等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情节严重”标准,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侮辱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需受害者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国际影响等),则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辱骂行为伴随随意殴打、追逐拦截等寻衅滋事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标准,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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