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女子匡某某潜入前夫毕某某家中,将稀释的杀虫剂投入水壶、饭菜、沐浴露等物品中,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匡某某案中,法院最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而非更严重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法律依据需从犯罪构成要件与危害后果两方面分析。
(一)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侵犯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
匡某某趁前夫外出时,用密码非法打开门锁进入住宅,符合“未经允许非法闯入”的要件。其主观上具有明确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入行为,且未获得前夫许可,完全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危害后果
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要求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匡某某虽在前夫家中多处投毒,但目标仅限于特定个体(前夫),未扩散至公共领域或威胁不特定人群。
经鉴定,投毒未造成轻微伤,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量刑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匡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取得前夫谅解,法院据此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人悔罪态度的认可,也平衡了惩戒与宽恕的关系。
投毒罪现更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其立案标准与量刑规则需结合行为危害性与后果严重程度综合判定。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司法解释,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1. 人身伤亡后果
致一人以上中毒或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轻度残疾;一人以上重度残疾;五人以上轻度中毒。
2. 财产损失后果
公私财产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
3.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情形
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行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
匡某某案中,投毒范围仅限于前夫家中,未威胁公共安全,故不满足立案标准。当其投毒行为导致前夫重伤或死亡,或毒物扩散至公共区域,则可能构成该罪。
(二)量刑规则
1. 基本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或者造成一定损害但未达重大损失程度。
2. 加重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 过失犯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新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2025推荐)
发布时间: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