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无锡市民钱先生因开车时嘴里叼牙线棒被交警以妨碍安全驾驶为由处以警告处罚,引发公众对驾驶行为边界的争议。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法律未明确列举“叼牙线棒”是否属于此类。实践中,交警部门通常以“是否分散注意力、影响操作”为判断标准。
钱先生案中,交警认为叼牙线棒可能因口腔动作导致分心,尤其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影响反应速度,因此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
钱先生收到的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该条款规定“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可处警告或20元至200元罚款。
争议焦点在于叼牙线棒是否实际妨碍驾驶?从证据角度看,交警的处罚通常基于抓拍照片、行为逻辑推定,而非直接证据(如事故因果关系)。钱先生提供的抓拍照片显示其驾驶姿势规范,但交警认为“潜在风险”已构成违法。
钱先生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处罚。复议需向作出处罚的交警部门上级机关提出,诉讼则需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身行为未妨碍安全驾驶。
难点在于法律未明确“妨碍安全驾驶”的具体情形,导致裁判尺度不一。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嚼口香糖”“叼烟”等行为若未导致操作失误,不应处罚;而另一些地区则坚持“潜在风险即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包括:
1. 车门未关好行车:车门、车厢未关闭到位时驾驶,可能导致物品坠落或人员跌出。
2. 遮挡视线物品: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视线的物品(如玩偶、广告牌)。
3. 分心驾驶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浏览电子设备等。
4. 危险操作: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可能失控;向道路抛撒物品,危及后车安全。
5. 摩托车违规: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影响平衡。
6. 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7. 违规鸣笛:在禁止鸣喇叭区域鸣笛,干扰他人。
除法律明确列举的行为外,司法实践中还将以下情形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
1. 驾驶时饮食:吃面条、喝汤等需双手操作的行为,可能因洒落导致分心。
2. 化妆、整理仪表:对镜涂抹口红、梳头等动作,分散注意力。
3. 与乘客激烈互动:争吵、打闹等行为,影响驾驶员情绪与操作。
4. 宠物干扰:未固定宠物在车内自由活动,可能遮挡视线或干扰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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